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江西省井冈山精神研究会。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:属地方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本团体由党委有关部门,党史、宣传、社科及大专院校的人员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全面、系统、深入研究、宣传井冈山精神,使之不断发扬光大;在研究和宣传井冈山精神的进程中,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,与时俱进,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;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,切实加强以史鉴今、资政育人的根本工作,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,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。
第四条 本团体在中共江西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严格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省社联的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。
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: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五楼226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井冈山精神的研究、宣传与教育活动。
(二)编辑出版学术专著、理论文集和影视、文学作品。
(三)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继承和发扬井冈山精神的活动。
(四)反映研究成果,交流工作情况,报道研究和宣传的信息、动态。
(五)与省内外有关单位及团体开展横向联系和合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团体会员为会长、副会长单位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,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入会者不受时间限制,可随时申请加入;
(二)经所在单位同意;
(三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《章程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提供有关资料、反映情况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《章程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通过民主协商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井冈山精神的研究宣传,积极开展工作,为继承和弘扬井冈山精神作贡献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任期内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因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,可经常务理事会会议予以调整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: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拨款;
(二)社会资助;
(三)挂靠单位补贴;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省社联拨款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资产来源:
(一)政府拨款购置;
(二)挂靠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支持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、资产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指定专人管理,对本团体资产造册登记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5年10月1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。